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針對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發布了第66版《危險品規則》(DGR)和第12版《鋰電池運輸規則》 (LBSR),新規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1.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下進行運輸。
2. 2026年1月1日以后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下運輸。荷電狀態超過額定容量30%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只有在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情況下,才能按照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3. 額定瓦時數超過2.7 Wh的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下交付運輸。荷電狀態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必須按照 P1 966-1的規定,經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并根據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以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或者不超過25%的顯示電量交付再運輸。
包裝性能要求:
在PI 966-II、PI 967-I/II、PI 969-II、PI 970-I/II等條款中,新增了3米堆碼測試要求,以確保包裝的強度和安全性。
每個電池芯或電池組包裝件,或完整的包裝件,必須能夠持續24小時承受施加在頂面上的相當于裝高度為3米的相同包裝件(包括試驗樣品)的總重量的力,而不會損壞其中包含的電池芯或電池組,且不會降低包裝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