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辦/轉換《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書》
2024無人機新規施行后,原有的通航無人機經營許可證已失效,請各無人機企業及時換發為《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書》,綠色通道隨時關閉。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可用于投標、經營飛行活動,同時也是從事航測相關業務的測繪地信企業在申請空域時候的前置資料。
二、為什么需要營運資格證?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以下簡稱運營合格證):
(1)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操控人員;
(2)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3)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4)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運營合格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樣式
四、準備運營相關附件材料
1、第一部分,資料清單如下:
(1)符合局方所要求內容的手冊(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3)與管理人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簽署的勞動合同;
(4)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
(5)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規程手冊,實施安全運營能力的運行風險評報告及測試驗證文件;
(6)申請人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7)運營安全評估日程表;
(8)其他材料。
五、準備運營相關附件材料
1、第二部分,經營活動資料清單如下: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擬申請的經營種類及相關說明材料;
(4)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聲明;
(5)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團隊合規性聲明文件(涉及外商投資);
(6)操控員執照信息;
(7)操控員的勞動合同證明;
(8)投保責任險;
(9)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購買或者租賃合同或等效購機憑證;
(10)無犯罪記錄聲明;
(11)需按照民航局要求取得適航證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提供適航證書;
(12)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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