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需申請型號核準
一、什么樣的設備需要申請型號核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布。
2、生產或者進口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的技術指標,并在設備上標注型號核準代碼。
3、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按照工信部2019年第52號公告執行。
二、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工信部令2022年第57號)第七條規定: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有相應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工作頻率、功率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需要提交十么材料?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簽署的型號核準申請表和承諾書;
(二)加蓋申請人簽章的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者組織機構證明材料(后者僅限境外申請人);
(三)與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相適應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和質量保證體系說明材料;
(四)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說明(含電子顯示的說明)、技術手冊、彩色照片,以及與無線電發射和接收功能相關的電路圖、電路原理方框圖、關鍵射頻元器件清單;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無線電管理機構需要多長時間作出核準決定?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申請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紙質或者電子型號核準證;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電子型號核準證與紙質型號核準證具有同等效力。
【注:開展測試、專家評審等環節不計算在內】
五、型號核準證標注了哪些內容?
1、型號核準證應當載明申請人名稱、設備名稱、設備型號、核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型號核準代碼、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型號核準有效期等內容。
2、型號核準證的有效期不短于2年,不超過5年,但因無線電頻率規劃調整以及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另有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