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
(工信部無[2024】95號),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范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項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三、適用范圍
對無線電發射設備以下環節實施監督檢查:
研制; 生產; 進口; 銷售; 維修
四、職責分工
01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或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工作。
02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監測站作為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依據職責承擔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撐工作。
03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可以依據職責和工作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開展。
五、 檢查分類
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日常檢查: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方式。對納入年度檢查計劃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環節的檢查。
專項檢查:根據相關工作任務部署和要求,針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或特定領域開展的檢查。
六、研制、生產、維修環節檢查內容
1研制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他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2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取得型號核準的情況,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情況,符合型號核準證核定技術指標的情況。
3生產企業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
4生產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5維修之后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技術指標的情況。
6研制、生產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過程中,采取措施有效抑制有害電波發射的情況。
七、進口環節檢查內容
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取得型號核準情況,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情況,在海關進行申報并辦理通關手續的情況。
進行體育比賽、科學實驗等活動,需要攜帶、寄遞臨時進關的,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并憑批準文件辦理通關手續的情況。
八、銷售環節檢查內容
銷售的設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情況,違法違規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屏蔽器、干擾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反制設備、無線電考試作弊設備等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情況。
銷售偽造、冒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情況。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情況,按照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情況,在實體經營場所或網絡銷售平臺標明備案主體編號或所對應的二維碼的情況。
九、 公開原則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于檢查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公開檢查結果。不予公開的,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涉及相關行業的檢查結果通報對應的主管部門。
十、行政處罰
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檢查過程中,發現檢查對象有違反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